商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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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廣東企業聯合會(商會)章程
(2018年3月15日新疆廣東商會第四屆常務理事會會議通過)
(2018年5月8日新疆廣東商會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暨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廣東企業聯合會(商會),簡稱新疆廣東商會。
第二條 本會成立時間和性質
本會成立于2003年11月30日,是由在新疆參與經濟建設的廣東工商企業者自愿組成的,經新疆政府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以黨的改革開放方針政策和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精神為指導,在新粵兩地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本著營造平臺、團結互助、促進交流、發展共贏為宗旨;以服務會員、服務企業、服務社會為己任;以創新溝通渠道、整合社會資源、優勢互補互利、繁榮新粵兩地經濟為目標任務。
密切會員企業與政府的溝通和聯系;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教育和引導企業誠信守法,樹立良好的廣東會員企業、廣東人和新疆廣東商會形象;自覺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充分發揮本商會的大平臺作用,為新疆的開發建設、經濟繁榮、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商務廳(投資促進處),登記管理機關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政廳。本會接受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廣東省商務廳、廣東省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的業務指導。
本會在業務主管部門指導下,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央《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等規定,建立完善商會黨組織,加強商會黨組織建設,發揮好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引領商會組織政治方向,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引導監督商會組織依法執業、誠信從業,引導支持商會組織有序參與社會治理、提供公共服務、承擔社會責任。堅持黨的領導與社會組織依法自治相統一,把黨的工作融入商會組織運行和發展過程,更好地組織、引導、團結商會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圍繞新疆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開展工作。充分發揮商會黨組織的政治功能和政治作用,領導本商會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基層組織工作。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址為烏魯木齊市黃河路2號招商銀行大廈15樓A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宣傳教育、經濟開發、交流合作、組織協調、權益維護、信息咨詢、溝通聯系、行業自律和業務培訓。
第七條 主要任務: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指導和監督會員誠實守信,合法經營,為新疆與廣東兩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做貢獻。
(二)加強聯系協作,引導投資建設,壯大在疆廣東企業實力。積極吸引海內外更多的廣東籍企業家來新疆投資,促進當地經濟發展,繁榮市場,造福百姓。
(三)組織會員之間的學習與交流,促進會員間的合作,增進相互了解,增強凝聚力。
(四)多渠道關心和幫助解決會員企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積極向有關方面反映,提出意見和建議,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向會員提供項目以及人力資源、資金、產品、技術、市場、法律等各種信息服務。
(五)組織會員進行各種形式培訓學習以及與對外交流、考察等,不斷拓寬會員視野,逐步提升會員綜合效益。
(六)溝通企業和政府之間的聯系,向企業宣傳政府的方針、政策和規定,用好用活政策,同時代表企業向政府反映情況和提出建議。
(七)組織會員參與社會公益、慈善事業,開展各種社會活動,進一步提升會員企業在新疆的認知度、知名度、信譽度和社會地位。
(八)充分利用商會的資源優勢,承辦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企業單位會員、本會管理的分支機構的單位會員和社會組織團體會員組成。
第九條 會員入會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會。
(三) 廣泛吸收:廣東籍人士(包括原籍及后裔)在新疆注冊的各類企業;廣東各類企業及新粵商在新疆設立的經營服務單位或外派機構;與廣東有歷史淵源的港澳地區的公司團體駐疆公司及外派機構;在新疆設立的廣東籍社會組織團體。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會員入會須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登記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批準成為正式會員并發放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對本會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會議和活動。
(四)享受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二)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關心、支持和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五)按規定標準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
(一)退會者應書面報告本會,并交回會員證等。
(二)會員如果逾期累計半年不交納會費或累計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退會者對本會的財產不得提出任何要求。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社會組織團體會員須按有關規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備案,其負責人一般可擔任本會常務副會長。社會組織團體會員重大活動需向本會請示報告。
本會管理的分支機構的單位會員,均屬本會的自然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常設機構是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監事會。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選舉、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修訂或修改本會的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
(三)聽取并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發展和建設的方針。
(五)決定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由常務理事會召集。常務理事會應確保換屆選舉工作的按期舉行。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舉行,須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舉行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本會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和監事會。
(三)選舉或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和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
(四) 聽取并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六)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和財務收支。
(七)決定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成員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本會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執行機構,并向理事會負責報告工作。實行任期制。常務理事會組成人員由理事會選舉產生。設會長1名,執行會長2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常務理事不超過理事的三分之一。
本會實行理事會領導成員和黨組織班子成員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書記參加或列席理事會領導成員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的理事會負責人參加。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提前或延期舉行時,其任期相應改變。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屆滿可連選連任。常務理事會成員的名額,由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過半數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一) 對大會負責,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 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外代表新疆廣東商會。
(三) 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舉行一次,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等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成員自覺接受監督。
(四) 決定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 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可連選連任,連任不得超過兩屆,但隔一屆以上具有會長候選人資格。
會長候選人實行差額或等額選舉;會長候選人只有1名時,可進行等額選舉。會長候選人從常務理事會成員中提名產生。
會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一定的政治、政策水平,綜合素質較好。
(二)為人公道正派,具備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協調管理能力和議事能力。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有較好的會員基礎。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熱心商會事業,熱愛商會工作,有無私奉獻精神。
(六)未受過剝奪權力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商會的全面工作,召集并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
(三)會長負責不定期主持召開會長會議。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代表本會出席或參加有關重要活動。
第二十七條 本會執行會長可連選連任,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執行會長候選人從常務理事會成員中提名產生。
執行會長的職權:
(一)協助會長負責商會全面工作的展開,主管商會經濟建設工作。
(二)協助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聯誼會、交流會等各項會務活動。
(三)負責審核商會工作報告,參與制定計劃;負責監督和檢查工作人員的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工作。
(四)向商會會長提出下設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意見,提請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
(五)授委托代表商會簽署有關文件、出席政府部門、其他社會團體、民間機構和會員企業舉行的重大活動。負責協調、溝通、接待和來訪工作。
(六) 接受商會會長委托的其它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加強本會的內部監督機制。監事會組成人員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和監事若干名。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監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監事會的任期與常務理事會相同。
監事會的職權:
(一)督促檢查本會章程的貫徹落實;檢查內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檢查本會決策和計劃的執行情況。
(三)檢查監督議事程序。
(四)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工作。有權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五)有權監督本會相關業務和活動;如發現重大問題,在緊急情況下,有3名以上監事會成員聯名提出舉行召集臨時常務理事會議的動議。
(六)監事長協助會長、執行會長參與政府部門、其他社會團體、民間機構和會員企業舉行的重大活動,協助接待工作等。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秘書長。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執行會長主持日常工作,協助組織商會內部會議。承接會長等領導交辦的工作。
(二)協助會長、執行會長參與政府部門、其他社會團體、民間機構和會員企業舉行的重大活動,協助組織接待工作等。
(三)協調商會內外的各項工作;組織年度工作計劃并實施。
(四)負責檢查商會文件、決議、決定、規章制度的落實執行情況。
(五)督促檢查本會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工作。
(六)主持日常工作,及時處理日常事務。檢查監督工作人員履職和行使權力情況。
(七)提出工作人員編配職數、工資待遇標準和獎懲的意見;負責工作人員聘用的有關事宜。
(八)對本會有關的文件、書稿等資料進行初審。
(九)辦理會長等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是辦公室、會員部、維權部、經濟部和財務部。根據商會發展可增設或減少內設部門。
辦公室:負責商會日常工作的組織、計劃和協調、文化宣傳和日常事務處理;做好各種會務保障等工作。
會員部:負責單位會員和會員企業的溝通聯絡工作;吸納新會員;了解掌握會員基本情況,收集、整理和保管相關資料及數據。
維權部:負責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咨詢工作,協助會員解決其法律糾紛,處理和調解內部矛盾等工作。
經濟部:負責經濟策劃、資源整合、信息咨詢工作,協助做好項目投資、合作開發和中介服務等工作。
財務部:負責執行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會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負責本會財務預決算。按本會和財政規定開支經費。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章 譽 銜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譽銜,為褒揚會長對商會建設的付出和貢獻,由商會常務理事會提出給予卸任的會長冠以名譽會長的譽銜,也可向社會聘請廣東籍知名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報理事會表決通過。理事會閉會期間,增補的名譽會長可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名譽會長參加涉及商會有關章程修改、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重大商務考察等相關會議及活動并發表意見、建議,但不直接參與商會的日常事務的管理。
第六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贊助和資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會員會費的交納標準和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和會員的會費標準,根據實際情況,由常務理事會會議確定。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挪用或作他用。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并創造條件采取多種方式給予經費支持。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按國家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編配財會人員;一切財務開支按由會長或由會長指定的領導審批。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為集體所有。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財產管理接受理事會和政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可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本會對章程的修訂或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審議后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訂或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變更和終止
第四十二條 變更程序:
(一)本會名稱、會徽的變更由常務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二)法人代表的變更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三)變更后應向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三條 終止程序:
(一)本會由于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二)本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三)本會終止前,由常務理事會會議確定成立清算小組,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四)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五)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8年5月8日商會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